保费收入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393页(5139字)

(一)几个基本概念

1.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为了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保费收入虽然不是保险企业建立保险基金的惟一源泉,但却是最重要的源泉。保费收入的多少,反映保险公司承担业务能力的大小和保险责任的大小。因此,及时组织保费入账,准确核算保费数额,对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高经济效益,都是至关重要的。

2.毛保费

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称为毛保费。它是相对干净保费而言的,即尚未扣除分保费、佣金等项目的保险费,因此,亦称为入账保费。从货币支付上,毛保费包括实收保费和应收保费。

3.已赚保费

由于保单年度和会计年度并不完全一致,会计年度末进行核算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往往要区分属于当期会计年度和下一期会计年度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是指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换言之,保险人所收保费中在当期会计年度已负了责任或已终止契约的那一部分保费收入称为已赚保费。

4.未赚保费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保单有效期限尚未结束。因此,入账保费中与保险责任尚未终止的那部分业务相对应的保险费,称为未赚保费。严格来讲,其数额应按逐张保单在会计年度末的未到期天数来计算。

已赚保费数额取决于保单年度与当期会计年度重合的时间长短,未赚保费则取决于保单年度与下一期会计年度重合的时间长短。因此,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每年入账保费与实际保费收入是不相等的。下面这个公式可以表明入账保费与实际保费收入的关系。

实际保费收入=已赚保费=入账保费+上年转回未赚保费-今年提取未赚保费

例如,某保险公司1996年、1997年保费收入情况如下(见表3-2-6):

表3-2-6

则1997年入账保费为:2500+1000=3500(元),1997年实际保费收入为:(2500+1000)+500-1000=3000(元)

通过对入账保费的一加一减就更能准确地反映保险的实际收入和经营成果,体现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二)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投保人按投保险种所规定的费率向保险人直接交纳保险费;另一种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户储金,以保户储金利息作为保费。由于交费形式不同,造成了保费收入核算上的差异。关于以保户储金作为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在本章最后部分中详述。在直接交纳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上,一般设置如下账户。

1.保费收入账户

该账户是损益类收入账户,核算保险公司按保险契约或批单向保户收取的保险费收入。在发生退保费和续保时的折扣和无赔款优待费也在本科目核算。收取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账户,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期末应无余额。

2.应收保费账户

该账户是资产类结算账户,核算保险公司应该向保户收取而未收到的保险费。在财产保险中,保户一次缴费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交费的方式,发生应收未收保费时,借记“应收保费”,贷记“保费收入”;收回应收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保费”,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二级科目,并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日常会计处理经常用到以上两个科目。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收取每笔保费收入时,其保费收入都可以分为已赚保费和未赚保费,都应及时提取未赚保费,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是,这种操作和会计处理都将增加工作量,并需要一定的条件。因此,为简化计算,方便操作,实际工作中往往按月、按季或按年提取。

(三)保费收入的日常核算

保费收入的核算是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出具的保费日报表或保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后入账的。

1.当时交费的会计核算

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后,立即收到投保人交来的保费,则应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贷记“保费收入”账户。

例如,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运输工具保费日报表和保费收据存根,以及现金5000元,该业务是签单生效时立刻收到的全部保费。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5000.00

贷:保费收入——运输工具险 5000.00

2.当时不交费的会计核算

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合同订立时,并不是同时收妥保险费。这是因为,保险公司为了方便投保人,往往允许投保人延迟交费。另外,用银行存款支付保费的保户,还需要一个转账结算时间。因此,会计部门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保费日报表或保费收据等有关单证时,保费一般还未收到,但由于保单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告确定,在会计上应反映保费收入的增加。在实务处理上,保险费收入大多是汇总入账的,当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相关数据时,一般都借记“应收保费”,贷记“保费收入”账户。实际收到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贷记“应收保费”账户。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运输险保费日报表5000元,约定半月后交费。其会计分录为:

收到保费日报表时:

借:应收保费——运输险 5000.00

贷:保费收入——运输险 5000.00

半月后收到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活期户 5000.00

贷:应收保费——运输险 5000.00

3.退保时的会计核算

在保险经营中,保单签发后到满期前,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会发生投保人提出退保的情况。保户中途退保,应由保户提出书面申请,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发批单,并将此批单及保户的有关单据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审查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入账。在退保时,按当时交费或部分交费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当时交费的情况。

某保户投保汽车险,交保费10万元,以后因发生某些情况按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9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保费收入——汽车险 9000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90000.00

(2)部分交费的情况。

该保户若已交纳5万元保费,其余5万元未交,则其要求退还保费9万元时,保险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保费收入——汽车险 90000.00

贷:应收保费——汽车险 50000.00

现金(或银行存款) 40000.00

(四)应收保费的会计处理

应收保费科目的设置在财产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中是非常重要的,在本书的这一部分内容中,不再对应收保费的日常核算作详细讨论,而是侧重探讨关于应收保费的几个理论问题。

1.应收保费科目设置的意义

由于一般企业的货币收支与资产负债的变化在较短的会计期间不相吻合,因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记账制度,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在收付实现制下,收入和费用的入账,完全按照款项实际收到或支付的日期为基础来确定它的归属期。而在权责发生制下,则是以权责发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凡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均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在保险会计核算中,应收保费科目只在财产保险的会计核算中出现,人寿保险的保费收付是按现收现付制入账的。因为人寿保险合同成立是以保费交付为条件的,不允许拖欠保费,在这种情况下,权责发生制与现收现付制是一致的。另外,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寿险保费的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来讲非常重要。而在财产保险中,这些因素都显得不那么重要。相对来说,采取权责发生制才能正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盈亏情况。应收保费科目的设置是以权责发生制为核心,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及影响期间来确认保险企业的收入与支出,从而更加准确地反映出特定期间保险企业经济业务及财务成果的真实面貌。此外,在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时,若要求每笔业务签单时投保人都应及时交纳保险费,这对有些投保人有一定困难。因此从经营角度来看,设置此科目亦有利于销售保单,扩展业务。因此,设置应收保费科目对保险公司有积极的意义。

2.关于应收保费占保费收入比例的高低问题

如前所述,设置应收保费账户既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也体现了保险经营的要求。但是,在保险实践中,应收保费过高首先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稳定性。因为应收保费毕竟是未收到的保费,比例过高,则意味着保险公司要以较少的货币形式存在的保费收入担负过高的保险责任,易造成资金短缺,大大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同时,过高的应收保费,还会造成利润虚增,导致保险公司提前纳税;此外,应收保费过高,还会导致保费的利息收入减少,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为了避免应收保费占保费收入比例过高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一方面,应控制分期交费的形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经济利益的手段促使投保人交纳全额保费;另一方面,应积极催收应收保费,对于投保人应交而未交的应收保费,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人负责的内容,运用经济合同的手段,控制应收保费。此外,为了避免过高的应收保费所导致的不利影响,1999年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提取坏账准备金,以核销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从而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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