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核算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436页(7434字)

按照国际惯例,保险业务应划分为寿险与非人寿保险业务。而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全部保险业务被划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类,且分别由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来经营。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和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对人身保险业务的分类,在《保险法》中体现的是以保障范围为分类标志,将人身保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本章以下各节将按保障范围所作的分类,对人身保险业务的核算进行阐述。

(一)人寿保险业务概述

1.人寿保险的业务种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废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可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分类:

(1)按保障范围分类。

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其中,人寿保险又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①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则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它可分为定期保险与终身保险两种。

②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某一期间内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若在中途死亡,则不给付保险金,所缴付的保险费也不再退还。

③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储蓄保险或混合保险、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④年金保险。年金保险也称养老金保险,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一定的周期给被保险人付保险金的保险。其目的是为被保险人的老年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被保险人在年轻时,从其收入中支付一定量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当到达约定领取年金的年龄时开始领取保险金,直到受领人死亡或规定的期限终了时为止。

⑤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因身体伤残、疾病或医疗费用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提供一次性给付或定期给付。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是现代人寿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之一。

⑥伤害保险。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亦即外来、急剧、偶然的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并以此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废须就医治疗时,由保险人按其伤害情况依照约定的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伤害保险区别于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或更短的期限。

(2)按合同的性质分类。

人身保险可以分为非赔偿性合同和赔偿性合同。就非赔偿性合同而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而赔偿性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则只有有限的可保权益。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非赔偿性合同。

(3)以有无红利为标准,分为分红保险和非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非分红保险是被保险人只能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或保险期满时获得保险金,而不能得到任何保险人的盈利。

分红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非分红保险之外专门为分红保险设立一个独立的账户,所有与分红保险有关的保费收入、投资收入、佣金支出、费用支出、理赔支出、责任准备金提取等都在这个独立账户中进行核算,不受其他险种损益的影响,从而确保红利分配的公平与合理。

(4)以承保技术为标准,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和简易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以个人作为投保人和承保对象,以通常的技术方法经营的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一般是指保险金额小、保费低、交费期短、无需体检的人寿保险合同。它通常为限期缴费的终身保险或生死两全保险。

2.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有着共同的保障目的,都是为了弥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被保险人解除经济上的困难和忧虑。但是,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具有定额给付的确定性。

作为人身保险标的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和估算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风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协商确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故人身保险又称为“定值保险”。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各种财物,其价值一般都能用货币加以衡量或估算,因此,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和损失赔偿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为依据,故财产保险又称为“损害保险”。

(2)人身保险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有效期往往可以待续几年或几十年,甚至终身,这既能降低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增加保险人可长期运作的资金,又能长期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数量、保险费收入和保险金给付较为稳定,其保险资金积累时间长、金额大,其融通资金的能力远比财产保险强大。而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或者1年以内,保险合同的数量、保险费收入和赔款支出不稳定,故要求其资金保持较高的流动性,从而使保费收入中可用于融资的比重较小。

(3)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人身的死亡风险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逐年提高。人身保险的纯保险费一般分为两部分:①风险保险费,即根据每年风险保险金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②储蓄保险费,即投保人存放在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所以,人身保险除意外伤害保险和少数定期死亡保险外,投保人可以享受财产保险所没有的储蓄权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甚至可以在保险单的责任准备金内,用保单作抵押向保险人借款,也可在中途解除合同时要求返还储蓄存款。

(4)保险性质和保险经营技术不同。

人身保险所保的风险为死亡、生存或残废,其发生的概率较具规则性,因而保险经营较稳定,其需要和现金准备相对少一些。财产保险所保的风险为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其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规则性较弱,且各个保险单位的价值相差悬殊,在保险经营上必须保持较多的现金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险保费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收支相等原则计算而成的。在计算保险费时,为均衡投保人一生所缴保费负担,人身保险普遍采用均衡纯保费制。对每一个被保险人来说,这种初期实际所付资金大于实际所需资金的差额,由保险公司通过责任准备金计提方式留存,用于以后补充保险费的不足部分,形成财务上的负债。如何确定保险成本和合理评估负债,需要专门的数理知识。

(5)保险费率的组成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利率等为依据计算的,其构成风险事件的因素较为简单。大部分人身保险都含有储蓄因素,因此,被保险人不仅可享受保险的权利,同时也可享受储蓄方面的权利。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而制定的,其保费不能像火灾保险、水灾保险那样进行个别性标定,保险人所承担的大部分危险责任通常按照普通费率承保,只有对那些危险率特别高的危险责任才附加特别保险费。而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以过去长时期的保险财产损失统计资料作为计算的基础,但由于构成财产损失事故的因素复杂、多变,其保险费主要用于损失赔偿。

(6)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要受到可保利益或财产价值的限制,保险金额超过可保利益或财产价值部分无效,而且财产保险对重复保险要实行分摊原则。由于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无法用货币估量,所以,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投保几种人身保险,但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也可以对承保总额作适当的限制,使总的保险金额不得过高。同样,代位求偿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伤亡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则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人身保险业务的核算特点

根据人身保险各类业务的特点和经营管理要求,人身保险业务核算除具有保险会计的一般特点外,与财产保险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

1.同时运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记账制度

在人身保险业务核算中,由于人身保险业务期限的长期性,人身保险业务在签订保单时,以实际收到保费后确认保险合同生效。对于保费收入和保险金的给付,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账;在年终决算时,对应收利息、提存和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等账项,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由于保费收入和保险金的给付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账,人寿保险保单在收到保险费后才作保费收入入账,对已到期但尚未缴付的保险费不作应收保费处理,趸交保险费在交费时一次性作为保费收入入账,而且不存在应付保险金问题。而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尚未交付的即期保费则可确认为保费收入,并做应收保费处理。

2.强调保险精算的重要性

人身保险自身的经营特点决定了人身保险在责任准备金计算、负债评估、成本费用、利源分析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性,这就确立了寿险精算在人寿保险公司财务核算乃至整个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人寿保险公司必须配备有保险精算师,并以保险精算作为寿险会计核算及其损益计算的基础。

3.责任准备金性质不同

人寿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具有责任准备金和偿付准备金的双重性质,必须满足长期人寿保险业务返还保险金的需要,以达到全期收支平衡的目的。人寿保险业务按有效保单的全部净值精算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另外,由于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风险以及精算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分开核算。

财产保险业务则只有责任准备金的性质,是调整账务的需要。财产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根据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存。

4.损益结算期限存在差异

人身保险业务均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而财产保险业务虽多数险种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但有些险种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例如,长期工程险业务就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即每一会计年度新发生的保险业务,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利润。

5.退保业务核算不同

人寿保险客户中途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的退保金是人寿保险保单产生的现金价值;而非人寿保险业务的退保则按原先收取的保险费以天数比例或短期费率计算,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在会计核算中,前者通过“退保金”科目核算,后者则直接冲减“保费收入”科目。

此外,人身保险业务具有给付性质,因此,涉及给付的核算包括年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和满期给付的核算,而财产保险业务不涉及给付的核算。人身保险业务中没有以保户储金的投资收益作为保费的业务,而财产保险中的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以保户储金运用获得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

(三)人身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

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保费收入、赔款及给付和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1.保费收入的核算

保费收入核算的关键是如何确认保费收入。确认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是否实现,也应依据《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三个条件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收款生效,即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时,保险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未收到保费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但是,对于分期收款保险合同,需要经验判断,即使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期内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没有收到保费,如果收到保费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到保费的可能性,保费金额也可以确定,则人寿保险公司亦可确认保费收入。

2.赔款及给付的核算

人寿保险合同按期限分类,划分为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和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的支出称为赔款支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的支出称为给付和支付退保金,主要包括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和支付退保金等。

3.提存准备金的核算

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提存、转回的账务处理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应准备金的账务处理方法相同。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四)人身保险业务核算的要求

人身保险业务作为长期性业务,其性质有别于财产保险,其核算应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1.必须符合风险控制的要求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是一种长期性、返还性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负债占其总资产的90%以上,实质上是一种负债经营。人寿保险公司的负债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预测性和对负债管理的高安全性要求等特点,对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是其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因此,会计核算所揭示的各种财务信息必须符合风险控制的要求。例如,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资产信息必须直观、有效地反映资产的状况,以便于加强资产的管理和保险监管部门核定其偿付能力。

2.体现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

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应努力实现利润,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二是保证长期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三是准确计付保险金,维护保户的经济利益。

3.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正确计算经营成果

由于人寿保险业务具有保险性、储蓄性的双重性质,各险种均需要单独核算其损益,考核其绩效,因此,对人寿保险的业务强调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对一些共同费用,要正确选择分摊标准,及时计入各类有关险种的经营成本中,以确定其经营成果,并为分析和考核经营业务提供可靠数据。

4.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科学组织会计核算

由于人寿保险业务核算量大,处理手续复杂,而且会计部门在核算过程中与业务部门、精算部门等需要紧密配合,所以,人寿保险业务核算应以扎实的会计基础工作为基础。会计人员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经济业务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为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提供所需的会计数据;针对人寿保险长期性和返还性的需要,对寿险核算的各种会计单证,会计部门应科学分类,装订成册,专人长期保管,以便事后检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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