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基本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544页(1565字)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定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是保险业会计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会计报告。

为了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能为使用者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充分发挥财务会计报告的作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数字真实

编制会计报表必须以登记完整、核对无误、能如实反映保险公司经济活动情况的账簿记录为依据,不准弄虚作假,以保证会计报表的数字真实、正确,这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

2.计算准确

编制会计报表应当按照规定正确地计算、结转报告期内的各项收支,按规定正确地进行账项调整以及费用的提取和摊销。对会计报表中有关相加或相抵的指标数字,对项目合计数和总计数,对账簿记录需要合并或分析填列的指标数字,对内部往来账项的相互冲抵,对金额单位的取舍等,都必须计算准确,并防止重算或漏算。还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对有关指标数字进行计算,以保证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正确、可靠。

3.内容完整

编制会计报表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种类和内容填报,表首部分、表内部分,表内项目(包括各项目数字及合计)和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不得遗漏,以便为使用者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信息资料。

4.说明清楚

为了便于使用者阅读和理解,对财务报表中指标的异常现象、对表中指标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以及表中的有关重要项目,应有明细资料;表与表、项目与项目之间出现的不衔接现象等,都必须在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中说明清楚。

5.手续齐备、报送及时

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定使用者。保险公司的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险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必须出具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二)会计报表的基本编制方法

会计报表的项目设计与会计账簿的设置并不完全相同。编制会计报表,不能完全根据账户的期末余额或本期发生额填列,一般可采取三种基本方法:

1.直接填列法。即根据有关账户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报表项目的方法。

2.间接填列法。即根据总分类账户、明细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及有关报表数字,经过分析、计算、整理后填列报表项目的方法。

3.加减计算填列法。即根据表内有关项目的数字,经过相加或相减后填列报表项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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