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512页(726字)

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1)按照国家规定的净残值率,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基数。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原值扣减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企业计提折旧时,要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特点,合理地确定净残值,并从原值中加以扣除,以保证折旧基数的准确与合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净残值率为3%~5%,低于3%或高于5%,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2)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实行分类折旧。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弹性折旧年限,确定本企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同时,企业必须按照确定和批准的折旧年限计算各类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和月折旧率,并据此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计提折旧。

(3)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方法及其适用范围,合理地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折旧方法,并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过程中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正确地进行计算。折旧方法的选择与折旧年限的选择一样,一经确定便不得随便变更。如需变更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4)根据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实行按月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均按当月月初帐面余额和确定的月折旧率计提当月折旧。凡月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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