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性请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72页(1321字)

【简介】:

批转性请示是请示的一种。这是一种请求上级对自己单位给下属机关或其它不相隶属的同级机关的指示、文件予以批准,并转发的公文文种。批转性请示的内容比较,它肩负着求准性请示和某种指示时文件的职能。

批转性请示多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一)标题及题下标示 批转性请示的标题通常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请示)。发文机关如属几个机联合发文的,应同时标明;一般写各机关的习惯简称。题下用括号标明发文日期。

(二)正文 批转性请示的正文由请示缘由、请示事项和请示要求组成,有时在请示缘由之前写上受文单位。批转性请示的请示缘由要交代清请示的目的、以及请示对有关转送单位的意义;请示事项应涉及对有关单位的指示、意见等,但由于这些内容要先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下达,语气又要婉转。请示正文结束时,应写明“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部门遵照执行”等语,以表达自己的要求。

批转性请示要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之后开始动笔,请示的事项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因这类请示一旦上级审准转达,便具有法定的权威和约束力,要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所以,措辞的分寸感特别重要。

【范例】:

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经济合同法如期顺利实施,最近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等单位共同研究了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择要报告如下:

(一)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后,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的效力问题。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79年11月29日第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精神,凡经济合同法施行前颁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除同经济合同法相抵触者应当修订或废止外,其余均继续有效。

(二)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签订的经济合同,在该法实施以后发生纠纷,是否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的问题。根据经济合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为便于经济司法起见。凡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延续到该法施行以后还在继续执行的,发生纠纷时应按照签订经济合同时所依据的法规或政策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1982年4月23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