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员罗永绍质问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18页(1235字)

【事件内容】:

皖豫两省,物产富饶,借资转运。兹逐次驳正如左[下]:

(子)路线联络问题。铁路转运之利益,莫如联接。但联接之处,宜在中点。若起点、终点之联接,与不联接等。浦信路西达信阳,于京汉诚为有利,然京汉与津浦既有天津联点,信阳地方实无联络之必要。至于东面联络津浦,系两路始点、终点,徒见其犯并线之忌,而不能收联线之利也。况说帖曾云浦口一处,不宜设两大站;又云联络津浦为大利,岂非自相矛盾耶?

(丑)出产问题。说帖所称皖豫两省物产丰饶,乃概括无标概之言,不必致辨。即如其说;该路经过之地,北有海兰长路,南有江轮。运输皖豫物产,虽富不患无出销之地。又皖省有安正铁路,正在借款开筑。豫省如京汉、汴洛、洛潼等路,不一而足。故以全国土地面积比较,已修路线长短,惟豫省最占优势。浦信路在现时实无急应修筑之理由。

对于浦信路条约权利之问题。(一)我国从前路债,不过九扣。京奉、沪宁、汴洛、津浦均九扣,京汉九扣,赎回后借款九五扣,广九路九四扣。[着重号原有,下同。——编者]自政府今年4月26号违法善后借款,净收减至八四,丧失权利,为古今中外所罕有。此次浦信借款条约第十三款声明,援照善后借款合同所定之十七条云云,已足令人惊悸!又云:公司应缴中国政府应收之票价,系按照售出之实数交付中国政府。究竟票价售出,净收可得若干,毫无标准;票价跌落,实收不得减至若干,毫无限制。将来市面骤落,外人多方操纵,丧失权利,何有穷期。遍查从前路债各约,无如此笼统者。关内外铁路条约第十二条防票价跌落,且明定八八之限制。此约毫不提及,实不可解。至于每百镑扣除用费五镑半(见第十三款),去百分之五五;购料每百镑扣除经理费五镑(见第十八款),又去百分之五;还本付利,扣经理费千分之二(见第七条),又去百分之零二;余利先提款十二万镑(见二十二款),又去百分之四。层层剥削,吃亏甚巨,就中尤以十三款、二十二款所载为各路约所无之特例。

(二)此次条约,于用人及购料各项大权,旁落殆尽。查十四及十六两款之规定,所有修路总工程师、路款总核算、行车总管、养路工程师,均限定英国人。夫总工程师、总核算势不能不用外人,行车总管、养路工程司亦定派外人,我国已无路权活动之余地。至十八款所载全路造竣后铁路局购买外洋材料,应尽向公司购买,殆所谓无期限之拘束也。

总之,我国建设铁路,现当通盘筹算,分别缓急后先,浦信路当然不在急修之列。如有特别原因,不能不从此路着手,则借款条约,亦应严重交涉,以图保存利权。若事事让宽,一任外人之剥削,窃恐铁路之成立无期,而破产之宣告在即;所谓轮轨交通者,不过增加舶来品之注射机器而已!于国利民福何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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