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俄日间转让中东路松花江南区段等问题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24页(1440字)
【事件内容】:
[日本]大正五年[即1916年],日俄间在协约谈判时,主要商谈了下述问题。即:[日本]帝国政府既向俄国政府提供了军火援助,俄国罗曼诺夫政府为了对这种援助给予报偿,拟将第二松花江[桥]至宽城子间的中东铁路转让给日本政府,并承认让予松花江的一部分航行权。
大正五年,俄国政府向帝国政府提议转让上述铁路的主要条件是:(一)转让价格为八千万战前卢布;(二)新联络点老烧锅至大连的运费与至海参崴的运费相同;(三)避免两铁路竞争,等等。
俄国政府交来的关于松花江航行权提案的主要内容。……
日本政府审议结果,……关于铁路转让条件,主要指出其价格过高,敦促其重新考虑。
大正六年7月,俄国罗曼诺夫政府崩溃;9月1日,驻日俄国大使受克伦斯基政府之命,函告上述转让价格减至二千三百万日元。我国政府同意。此后继续进行商议,到同年10月,俄国政府训令俄国大使,可同帝国政府交换公文。帝国政府希望俄国提案在文字上多少作些修改,俄国大使便就修改问题电请本国政府;未及接到训令,克伦斯基政府却于大正六年11月8日[7日]垮台了。考虑到此后事态发展很难逆料,帝国政府便决定,关于我方希望修改提案的问题,不再等待俄国政府给俄国大使的训令,立即按前述克伦斯基政府业经承认的草案签署,而同俄国大使进行商议,该大使表示同意。于是,大正六年11月22日,本野外务大臣与之交换了如另纸所开的公文。
该换文[的内容],虽经克伦斯基政府同意,但实际交换[日期]是在该政府崩溃之后。俄国大使表示,上述措施,日后俄国政府正式成立时须加以追认。因此,本野大臣同库宾斯基大使做了如下约定:在此以前,换文一事对任何方面都要保持绝对秘密,因而连中国政府亦未通知。
大正七年2月,中国政府提出质问。其后,中东铁路理事会计划改组,中国政府并任命中国铁路督办。至此,帝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向中国方面明确该铁路之事态;乃同库宾斯基大使协商后,于4月29日秘密通知中国政府:关于该铁路的转让谈判实际上已告结束,此项协定须俟俄国政府成立后实行。至于换文一事则未向中国谈及。
中国政府闻悉后于5月22日以备忘录形式向日俄两国公使提出抗议:(一)中东铁路是根据中俄两国契约所修筑,因而不经中国政府同意,俄国无权单独处理该铁路;(二)俄国尚无稳定的正式政府,该项转让,只是私相授受,对此不能承认。[日本]驻华公使向中国进行辩解并指出其不当后,9月13日中国政府复照驻华公使重新提出抗议:(一)该案只是过去的一种商议,切望将来不要变成事实;(二)今后万一日俄两国达成协议,中国政府亦断难承认;(三)日本必须尊重中俄两国契约和中国的领土主权。
对此,10月28日帝国政府训令驻华公使向中国政府提出:(一)中国过去曾应许俄国,现在却拒绝应许日本,很明显这是不公平的措施;(二)转让铁路实质上毫未影响中国的契约权利和领土主权;(三)如果中国是由于对帝国的不信任和不公平才提出抗议,帝国对此谬见,不能不向中国政府表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