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民族出版社《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第119页(1062字)
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大混战、大迁徙、大同化、大融合的时期。这些特点也反映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上。
三国时期,魏、蜀、吴三国为了扩大势力、巩固边疆,都十分重视对其境内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魏在中央和北方设置了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对东北辽东、朝鲜半岛北部、西域等地的少数民族进行治理;“西和诸戎,南抚夷越”是蜀国治国方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平定后方,为北伐作军事上和物质上的准备,诸葛亮亲自率兵征服西南夷,由于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取得了南征的胜利,对于尚处于“征巫鬼、好诅盟,投石结草”习惯法阶段的西南夷,诸葛亮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特殊的法律措施:在调整当地所设郡县,任命臣服的少数民族酋长进行统治的同时,并“为夷作图谱,先画天地、日月、君长、城府;次画神龙,龙生夷,及牛、马、羊;后画部主吏乘马幡盖,巡行安恤;又画(夷)牵牛负酒,赍金宝诣之之象,以赐夷。夷甚重之……又与瑞锦、铁券……”同时把反抗的大姓迁到成都,以便于监视。由于“抚和异俗,为之立法施教,轻重允当,夷晋安之”,实现了“纲纪初定,夷汉初安”的局面,这方面的情况可参考《华阳国志》的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吴国对少数民族的治理主要体现在对山越的镇抚上,其通过各种手段,使大批山越定居平地,编为郡县编户,课税纳贡,这在对少数民族的治理,加速民族融合方面有其独到之处。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也均对其境内的少数民族进行了有效的治理。
这一时期一个显着特点是政局动乱,政权的交替与相互兼并不断,少数民族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以黄河中下游地区为核心的北方地区占有了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各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律制度既保留了本民族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又体现吸收了汉族法律制度的精华,呈现出逐渐汉化,法律多元的趋势,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最有代表性的是北魏的法律制度。魏孝文帝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巩固北方统一,加强中央集权和民族融合的改革措施:迁都、改姓汉姓、易服、与中原士族通婚,在朝廷上禁讲鲜卑语等等。在法律上从“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的习惯法阶段过渡到逐步汉化,又保留本民族特色的《北魏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及社会秩序的犯罪归为“重罪十条”入律:《北魏律》首次创“存留养亲制”,还有颁布的“均田令”,均对隋唐以降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