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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引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湖北人民出版社《青年读书辞典》第34页(1005字)

【着者】:

王夫之着。王夫之(1619-1692),学者称船山先生,中国明清之际思想家。王夫之引申古文《尚书》中的某些观点,深刻批判了老庄、陆王之学和佛教惟心惟识之论,阐述了一系列重要的认识论命题。全书共6卷,第1、2卷论《虞书》、《夏书》,第3卷论《商书》,第4、5、6卷论《周书》,共50篇,每篇独自成立,都有独立论题、中心论点。书中提出了“因所以发能”、“能必副其所”的着名命题,精辟地论述了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关系问题。首先,区分了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即“己”与“物”。所谓“己”,包括视、听、言、动四个方面,指主体的认识能力;所谓“物”,指认识主体所规定、所作用的客观对象。二者相互联系。一方面,认识客体是认识主体发挥作用的前提;没有它,认识主体就不能产生认识活动。另一方面,认识客体又必须依靠认识主体的作用,没有认识主体的作用,客体也不能成为认识对象。在这一对矛盾中,认识主体是占主导地位的,例如,对于眼前的客观事物,为什么有人偏偏看不见呢?这就是由于“己不往”,没有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其次,批判了佛教的“惟心惟识”之论在“能”、“所”关系问题上所犯的错误——否定“所”的客观存在,正确地阐明了“能”与“所”的相互关系(“能”指认识能力;“所”指认识对象)。“能”与“所”都是实有的,但它们之间又有界限,“所不在内”、“能不在外”,二者不可混淆。二者的关系是“因所以发能”,“能必副其所”。就是说,尽管客体要接受主体的作用才能成为认识对象,但主观认识毕竟是由客观对象的存在和刺激而产生的,客观是第一性的;尽管认识活动要主观作用于客观,但正确的认识必须与客观对象相符合,主体只是客观对象的副本。这已经涉及到唯物主义反映论了。书中还阐述了历史观上关于“理”、“势”相成、“即民以见天”的观点,阐述了人性论上关于“习与性成”、“已成可革”的观点。认为“人性”是随环境习俗的变化而变化的。在知行关系上,强调了行是知的基础。在政治观点上,对明代弊政,诸如君主专制、刑罚苛酷等进行了批判。王夫之是中国传统思想最后一位集大成者。他在批判程朱理学的基础上,又高扬中国传统思想的精华,并把它提高到“内圣而外王”的理想境界。当然,王夫之的哲学思想也未能摆脱天理人欲之辩、君子小人之别的伦理本体,在根本上并没有超越儒家的藩篱。《尚书引义》被收入金陵本《船山遗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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