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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湖北人民出版社《青年读书辞典》第158页(1302字)

【着者】:

亨利·梅恩着。

梅恩(1822-1888),英国近代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本书是法律史方面的名着。

书中引用了大量古代法律史料,探究了与近代法律思想相应的古代法律观念,考察了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全书有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从历史法学派的立场出发,通过对法律发展史的比较分析,对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提出了挑战,并重新对这一学派作了评价。自然法学派认为,在人定的成文法(又称实在法)之上,存在着一种体现人类最高理性的自然法则,各种实在法就是由这种具有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派生出来的,因而也是理性的产物。而历史法学派则主张,法律是由历史传统形成的,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而决非所谓“理性”的产物。站在历史法学派的立场上,梅恩认为,所谓自然法不过是一个不足为据的先天假设,是人类理想、希望和幻想的产物,在哲学上有着严重缺陷。

但也承认,自然法理论对于罗法的形成,乃至于对近代国际法中许多重要原则,都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如自然法中“人类一律”的命题,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扩大到政治领域,成了政治平等的原则。

(二)详细考察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即自然发展时期和法典时期。

在人类初期为法律的自然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不存在任何立法者,人的行为不是由法律,而是由父系家族的首领或国王的命令性判决来加以调控的。这种命令性判决一旦被反复采用后便成为习惯,最后逐渐过渡到习惯法时代。

这种习惯法是真正的“不成文法”。

由习惯法发展下去,随着文字的产生,原始的法律便制定成法典,法律的发展便进入了法典时期。

在法典时期,人类社会便分为“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以印度为代表的东方社会是“静止的社会”,它停留在古代成文法阶段后不再前进;以罗马和英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是所谓“进步的社会”,其法律在成文法阶段后仍在继续改进。

还提出了一个着名公式:即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分散孤立的家庭集团中,人们的一切关系都可归纳为家族关系,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几乎不存在,一切行为都受族长的限制。

随着社会进化,家族成员开始逐渐摆脱约束,通过契约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人对家族的依赖渐渐消失,社会便由“身份性”向“契约性”进化,其中个人自决是契约社会的主要特征。(三)以罗马法为依据,探讨了古代社会遗嘱继承、财产、契约、侵权和犯罪等法律问题。

本书研究法律的方法以及为研究古代法史收集的大量资料,对后世法学理论的影响很大,英国的历史法律学就是随着本书的问世而产生。就内容而言,书中也有相当丰富的法律思想,如认为自然法理论是一种假说;人类社会是一个进步的社会,是由“身份”向“契约”的运动;遗嘱继承、所有权、契约均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问题的真谛。

由于作者的资产阶级立场和沙文主义思想作怪,书中许多观点是错误的。如将东方社会看作是“静止的社会”,西方社会是“进步的社会”的观点,不仅与史实相违背,而且表现出对东方文化的轻视,类似的观点,读者在阅读时应注意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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