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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共管长春铁路、大连、旅顺之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4页(381字)

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于1945年8月14日所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3个附件。即:(1)“关于长春铁路之协定”,规定日军被驱出东北后,原中东铁路与南满铁路合成“中国长春铁路”,由中苏共有共管。在对日作战时期,苏联有权利用长春铁路运输军队与军需物资,所运军需品和货物免除中国海关查验和捐税。(2)“关于大连之协定”,规定为保障苏联在大连进出口货物的利益,中国宣布大连为自由港,大连行政权属中国,港口主任由苏籍人员充任。对日作战时,受苏联军事统制。(3)“关于旅顺口之协定”,规定为防止日本军事侵略,中苏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长由苏方派任。该地之民事行政权属于中国,但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须得苏军同意。苏联有权在旅顺口驻扎军队,设置军事设备。以上3个协定期限均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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