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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苏杭甬铁路草合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9页(399字)

英国为了劫夺中国铁路修筑权,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合约。1895年至1898年间,法、俄、德等国先后通过有关条约,相继在中国西南、东北、山东地区获得了铁路投资权和修筑权。英国不甘落后,于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8月,其远东舰队游弋于中国海面,配合英公使窦讷乐向清政府要求承办修造5条铁路:(1)由天津至镇江;(2)由山西、河南至长江;(3)由九至广州;(4)由浦口至信阳;(5)由苏州至杭州或展至宁波。清政府慑于英国的军事威胁,答应其要求。10月15日,为五路之一的苏杭甬铁路的建造,清督办铁路总公司大臣盛宣怀与代表汇丰银行之怡和洋行在上海订立此合约。共4款。主要内容为:议定由英国承办由苏州至杭州、宁波的铁路;悉照“中英沪宁铁路草合同”订立草约章程;怡和洋行代表公司派员测勘。借此条约,英帝国主义长期控制了苏杭甬铁路,并加强了在长江以南的侵略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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