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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0页(312字)

即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是《南京条约》附约。《南京条约》签订后,英国认为中英双方对关税税率、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提出再签续约,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全权公使璞鼎查于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10月8日在广州门签订此约。共17款。主要内容有:英人携眷到通商五口居住,中国地方官应准许“英人租赁”房屋或基地,不得提高租价,也不限定租房数量;“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沾”。此约既开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住的先例,后来并发展为列强在华的“租界”,也开了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利益均沾”先例,使各列强援用此例,在中国掠夺了许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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