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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北京专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4页(389字)

中日处理日本侵略台湾问题的条约。1871年(同治十年)底,发生琉球船民被台湾高山族人民杀害事件。1874年5月,日本妄以琉球王国的保护者自居,发兵3000余人侵占台湾东部,对当地高山族人民烧杀掳掠,企图永远占领台湾。当时清政府一面向日本提出强烈抗议,一面派兵前往台湾布防。同时高山族人民也坚决抵御日军。日军一时难以支持,乃派特使大久保利通来华进行外交讹诈。后清政府在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威胁下,由恭亲王奕诉与日本特使大久保利通于10月31日在北京订立此约。条约共3款,另附会议凭单1则。主要内容为;(1)日兵退出台湾;(2)中国承认日本侵台是“保民义举”;(3)中国允给“被害难民”抚恤银10万两,赔偿日本在台修路建房等费银40万两。此约的签订,不仅使中国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且为日后日本吞并琉球造成口实,助长了日本的侵略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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