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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8页(298字)

段祺瑞为建立独裁统治与日本签订的卖国条约之一。1918年5月16日于北京签订。全文共12条。主要内容为:(1)中日两国陆军为适应战争情势的需要,采取共同防敌的行动;(2)凡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中国地方官吏对于该地域内之日本军队需全力协助,使不生军事上之窒碍;(3)在作战期间,中国应给日本提供陆海运输、通讯、铁路之方便;(4)共同防敌之所需兵器、军需品及其原料,两国应互相供给;(5)协定之内容,中日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之秘密事项办理。此约签订后,使日本取得了在中国驻兵及军队自由出入中国东北和内蒙古的特权,并迅速取代了沙俄在东北的侵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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