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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秘会议专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6页(391字)

清政府与秘鲁订立的有关改善秘鲁华工处境的条约。从1849年开始到1873年的25年中,中国移往秘鲁的劳动力有近10万人,受尽虐待,1873年(同治十二年)秘鲁派使臣葛尔西耶到天津,要求与清政府订立通商条约。清政府表示必须先立查办华工资遣专条,然后再议立通商条约。经两月余的谈判,于1874年6月26日,清直隶总督李鸿章与秘使葛尔西耶在天津订立本约。主要内容为:(1)中国派遣调查委员会前往秘鲁调查华工处境,秘鲁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各种便利。委员会在发现任何一个受虐待的中国人时,可将案件提交秘地方官员,甚至提交最高法院审理。(2)遣返愿意回国之华工:凡合同期满,华工愿意回国者,秘鲁政府应按原签合同规定,强制雇主出资送回;如合同无送回字样,合同期满,华工愿意回国而无力出船资者,秘鲁应将该华工附搭往华船上送回,其船资从秘鲁公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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