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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柬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21页(206字)

1960年12月19日在北京签订,1961年5月2日起生效。共7条,主要内容是:(1)两国保持持久和平,发展和巩固双方的友好关系;(2)双方保证相互尊重对方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3)双方保证用和平方法解决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4)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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