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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外交代表机构的升降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81页(316字)

1972年5月18日,中荷双方同意将本国派驻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由代办处升格为大使馆。荷兰政府并声明它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省的立场。而1980年11月29日,荷兰政府竟批准一家荷兰公司为台湾建造潜艇,从而背离了1972年两国联合公报的原则。1981年5月5日,中国政府决定将我驻荷大使馆降格为代办处,并要求荷兰采取同样措施。同年5月11日荷政府将其驻华大使馆降为代办处。1984年荷兰政府向中国政府通报了荷政府不再批准向台湾出售武器的决定。中国政府对此表示赞赏。1984年2月1日,中荷两国发表联合公报,将本国派驻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自即日起由代办处恢复为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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