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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东印度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37页(418字)

17世纪初至18世纪末荷兰政府特许的在亚洲进行殖民扩张的垄断贸易公司之一。1602年3月,荷兰议会通过决议,把与东方各国有贸易往来的公司统一组成“联合东印度公司”,即所谓荷兰东印度公司,并规定该公司有在好望角与麦哲伦海峡之间从事贸易、代表荷兰政府宣战、媾和与签订条约以及夺取与管理殖民地和拥有自己的海陆军的权力。它先后侵占了锡兰、六甲、爪哇、马都拉、望加锡与马鲁古群岛等。从1603年起,多次派兵船侵犯中国领土澳门和澎湖。1624年在台湾登陆,侵占台湾,不断骚扰中国东南沿海,抢劫船货,掳掠人口。1633年在澎湖为郑芝所败,几乎全军覆没。1662年被郑成功驱逐出台湾。其后继续在南洋劫截中国商船,加强对居住在爪哇和马六甲等地华侨的勒索、奴役,于1740年制造了屠杀1万多名华侨的“红溪惨案”。后因各殖民地人民的反抗和英法势力的渗入,内外交困,于1799年底垮台。参见“红溪惨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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