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余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43页(352字)
旧中国每年关税收入中扣除偿付赔款、外债、公债及海关经费等所剩余额。中国海关关税自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南京条约》规定作为赔偿英国军费的担保后,遂陆续当作各种赔款、外债的担保,但海关及税收仍由中国政府自行管理。19世纪60年代后,海关行政权逐渐为外国人控制,海关总税务司一职一直由英国人担任。总税务司拥有调度关税、保证外债偿还等权力。每年关税收入须先归还赔款、外债及支付海关经费,所余之款才由中国政府收用。辛亥革命后,西方列强攫取了中国关税征收、保管、存放及支配的全部权利。中国政府对所余之款在未经北京外国公使团同意则无权动用。1929年,国民党政府虽宣布关税“自主”,但外债与赔款部分仍由外商银行负责在关税中支取,国民党政府所能支付的仍为“关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