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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储蓄会存款清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75页(410字)

万国储蓄会为法国投机商人在旧中国设立的有奖储蓄机构。1912年9月设立,总会在上海,并在北京、天津、汉口、广州等地设有分会。资本原定银4万两,实收不过半数,至1931年增至银元280万元。它利用按月抽签给奖的办法吸收小额储款,引诱大量储户,并利用吸收的储蓄款项或套取外汇,或操纵公债及从事房地产买卖等投机活动。1941年停业,但机构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3年2月20日公布《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规定万国储蓄会等机构对尚未清偿之解放前存款,应依本办法给付,即“在本办法公布后10日办理登记,登记期满后,开始偿付,”“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如存户逾1年期限不支取者,应由银行业列表移转中国人民银行汇交国库”。后万国储蓄会无力偿付,遂于1954年将其在华全部动产与不动产转让给上海大华企业公司,由该公司承担万国储蓄会的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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