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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红十字会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36页(427字)

亦称《日内瓦国际红十字会公约》。1864年8月22日由瑞士、法国、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经过1906年、1929年、1949年3次修订,现称为《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由4个公约组成,万国红十字会公约是4公约之一。主要规定是: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和保护;冲突之一方对于在其权力下之此等人员应给予人道待遇、医疗和照顾等,不得借故有所歧视。1949年公约的签字国有61个,以后又有不少国家加入这个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查了该公约,于1952年7月予以承认,并于1956年11月5日经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予以批准,但对公约第十条作了如下保留:“拘留伤者、病者或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张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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