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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0页(598字)

1949年,60多个国家从4月21日到8月12日在日内瓦制定,成为有关战争法规的《日内瓦公约》的4公约之一。主要规定是,对于敌方领土或敌占领区内的和平居民,冲突各方得设立医院、安全地带和中立化地带,使他们,特别是伤者、病者、老者、孕妇、产妇及儿童免受战争的影响。对在本国领土内的敌国侨民应允许其离境,对继续居留者应予以人道待遇,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可加以拘禁或安置指定居所。对于占领区内的和平居民,在一切情况下均应尊重其人身、荣誉、家庭权利、宗教信仰和仪式、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恩来外长于1952年7月13日发表声明,对该约予以承认。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此公约,但对该公约中的若干条款作有保留。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指出,“本公约虽不适用于敌占区以外的平民,因而不完全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但是,认为该公约符合占领区内以及某些其他场合保护平民利益,因此决定予以批准,并对某些条款作有保留。关于第十一条:拘留被保护人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关于第四十五条:在拘留被保护人的国家将被保护人移送至本公约的另一缔约国看管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原拘留国并不因此解除对此等被保护人适用本公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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