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3页(468字)
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代表会议上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中国外交部于1975年11月18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中国政府决定加入该公约。公约共53条,主要内容是:(1)国家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派常驻使节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2)常设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3个等级,此外还有教廷使节;(3)常设使馆的职务是: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于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向派遣国报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4)派遣使馆馆长及陆、海、空军武官,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5)外交代表享受特权与豁免,使馆不受侵犯。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对外交代表应该特别表示尊重。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声明:台湾地方当局用中国名义对该公约的“签字”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对于公约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等持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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