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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排华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03页(480字)

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歧视、排斥华人入境的法案。

1868年“中美续增条约”签订后,因美国修筑横贯东西的铁路,需要劳动力,入美华人逐年增加。1869年入美华工达1.2万余人,1882年近4万人。

1880年在旧金山的华人达7万余,占全市人口四分之一。当时美国西部建设已具规模,横贯全国东西的铁路已经完工,在美华人又不易接受同化。于是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以加州为中心出现了排华情绪。至1882年,美国国会乃通过《排华法案》。

主要内容如下:(1)10年内停止华工入美;(2)1880年11月17日前已居留美国并获得海关证明文件的华工,暂时出境后,准予重入美国;(3)持有证明依约有权入美之华人(非华工),准予进入美国;(4)非依约有权进入美国者,驱逐出境;(5)不许华人入美国国籍。法案通过后,又于1884、1888、1892年予以补充扩大,甚至规定剥夺华人享受“人身保护法”等。

至1902年又规定“《排华法案》无限期延长”。

清政府虽屡屡抗议,均无结果,直至1943年12月17日美国总统罗斯福才宣布废止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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