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2页(1042字)

调整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终止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1988年4月13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28条。

主要内容是:(1)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3)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中外合作者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4)合作企业应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5)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6)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7)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8)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9)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的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汇往国外。(10)中外合作者履行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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