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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53页(665字)

资本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以强权在沿海沿江通商口岸城市划出一块由其直接管辖的地段作为外侨居住和经商的区域。

分两种形式:一种是一国管理的租界,一种是由几国共同管理的租界(即公共租界)。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故意曲解《门条约》第七款关于“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条文,向苏松太道宫慕久谋建租界。1845年,宫慕久在巴富尔压力下议定《上海租地章程》,并于11月公布。章程规定了英国上海租界界址、租地手续及其他有关事宜。此为资本列强在华建立租界之开端。1848年,以主教文惠廉为首的美国圣公会胁迫上海道吴健彰,将上海苏州河以北虹口地区辟为美租界。次年,法国亦在上海建立法租界。此后列强各国仿照上海成例,在各通商口岸如广州、厦门、天津、汉口、九江等地建立了许多租界。

1854年(咸丰四年)7月,英、美、法在上海租界成立“工部局”,组织“义勇军”和巡捕,对中国居民行使征税权和司法权。1863年(同治二年),上海英、美租界合并为“公共租界”。

各列强在租界推行完全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之外的一套殖民制度,使租界变为“国中之国”,成为列强对华进行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侵略和奴役中国人民的据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了中国人民收回租界的斗争,于1927年1月夺回了汉口、九江的英租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英帝国主义被迫放弃在华的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租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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