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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71页(420字)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于1950年12月15日宣布管制中国在美国管辖区内的一切公私财产,且禁止美国船只开往中国港口。

为防止美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破坏,危害中国国家人民利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命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的一切财产,由当地人民政府加以管制,并进行清查,非经核准不得转移和处理。各该财产的所有者或其管理者,应负责保护这些财产,不得加以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的一切美国公私存款,即行冻结。为维持正当业务及个人生活必需的费用,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后始得动用。中美建交后,经双方谈判于1979年5月11日在北京签订中美两国关于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

中国政府同意向美国政府支付一定款项,作为美方对其在华资产要求的完全的和最后的解决;美国政府同意对中国被冻结的在美所有资产予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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