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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之以事,勿告以言;犯之以利,勿告以害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孙子兵法辞典》第449页(449字)

(释文〕 善于用兵的人,只驱使士卒执行任务,而不告诉他们这样做的意图;只告诉他们有利的一面,而不告诉他们有害的一面。 犯之以利,勿告以害:汉简作“犯之以害,勿告以利”,意谓用一定的祸患驱使士卒奋力作战,而不告诉他们这样做的好处。

〔例1〕 秦穆公在位时,为了报复晋国在崤山地区对秦军的伏击,亲自统率大军,出征晋国。当秦军渡过黄河后,孟明下令将全部船只悉数焚烧。秦穆公不解其意,孟明解释道:“用兵之道,士气为本。我屡败于晋,士气本已不振。若不烧船以示有来无回,何以树立将士们的必胜信念?这就叫做置于死地而后生。倘若战胜晋军,不愁无法渡河,如若再次败绩,全军上下均已视死如归,还要船做什么?”秦军上下见退路断绝,士气大增,很快就攻取了王官、郊(在今山西闻喜)两地,迫使晋国不敢出兵作战。秦穆公在初战得胜以后,没有继续向晋国纵深进攻,而率领秦军自北向南,在茅津(在今山西平陆)一带从容地渡过黄河,回到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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