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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5页(461字)

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涉及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保证属于人的担保,系以人的信用和其不特定的一般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可以就保证的范围和期间进行约定,保证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定保证时已确定的债权范围,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的,保证范围为主债、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一般为债务人履行迟延时起6个月。保证债务的消灭原因有一般原因及特别原因。一般原因有:(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3)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为保证且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中止保证合同,保证债务向后消灭;(4)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或更改主合同的。保证债务消灭的特别原因是,在一定条件下(如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向其请求清偿发生困难等)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责任,在经向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后,保证债务可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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