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7页(265字)
“差别关税”的一种。为报复他国在关税上对本国商品或由本国船舶运输的商品的歧视待遇而对该国进口商品所课征的高额关税或附加税。通常产生于下列三种情况:(1)认为他国对本国商品或由本国船舶运输的商品所征关税不适当时;(2)他国给予另一些国家比本国优惠的待遇时;(3)贸易条约或协定期限届满,他国对缔结新约提出不正当要求时。实施的范围常与对方实施的范围相当。一旦对方取消歧视待遇或撤回不正当要求,报复关税往往也随之取消。报复关税是各国争夺国际市场的一种武器,持续地互相报复常常形成关税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