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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5页(514字)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又称“代位追索权”、“代位追偿权”。指在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从后者处受让取得的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其目的是维持保险的补偿性质,防止被保险人从同一损失中获得双重赔偿。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尽可能追偿,但追偿金额超过其赔付的保险金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也不得擅自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否则由于其过错影响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在影响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广义的代位求偿权即债权的代位,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有权代位向债务人主张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依照现行司法解释,代位权限于财产之债,而不适用于涉及人身的债,除保险上的代位求偿权外,主要发生于:(1)连带之债中,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对本应由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各自的份额就成为代位债权人;(2)担保之债中,保证人或提供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债权;(3)在运输、保管等合同中,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标的物损失时,运输人、保管人向对方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后对侵权人的代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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