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性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46页(433字)
又称“原创性”。指作者独立用创作表现个人的思想感情,而不是仅仅抄袭或复制别人的作品。各国着作权法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享有着作权的先决条件之一。作品的独创性仅仅表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而并不是指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知识和方法。原始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作者在对原作品的改编或翻译等活动中,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某些创新成分。作品的独创性不可与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相混淆。由于不管什么样的作品都是在前人的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尽管是作者自己创作的作品,也不是要求它一定要达到没有先例或完全独创才行。因此,即使一些作品的内容相似甚至相同,但是它们的作者彼此没有抄袭或复制,而是各自独立创作,那么,这些作品都算是独创的作品。例如,五名记者同时采访某一事件,所写出的五篇文章相互之间可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只要它们都是由每个记者各自独立完成的,就都是独创的作品,都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