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59页(337字)
又称“恶意债务”。国家出于违背居民利益和意愿的军事或政治目的所承担的债务。有征服债务、战争债务等。恶债不被承认和继承是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1898年美国以割让的西班牙领土上的债务主要是为了西班牙的殖民利益为由,拒绝分担西班牙的国债。1919年奥匈帝国的继承国家,除奥地利外,都采取对前帝国政府战争债务不负责的立场。1983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湖广铁路债券案”致美国国务院的照会中,重申中国政府对旧中国的恶债不予继承的立场,照会声明:所谓湖南铁路债券是丧权辱国的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人民,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加紧压迫和掠夺中国人民的产物。对于这类外债,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