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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当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16页(702字)

指法律为保护个人权利而制定、认可的各种程序规定。是英美法中表现规范的、正规的执法的法律概念。它意味着政府不得专横、任性地行事,只能按法律确定的方式和法律为保护个人权利对政府施加的限制进行活动。法律正当程序概念起源于英国普通法。1354年英国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美国宪法对正当程序也作了明文规定。1791年批准生效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的宣告;受同一犯罪处分的,不得令其受两次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1868年批准生效的宪法修正案第14条又将这些保护性规定应用到各州。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入籍的受其管辖的公民,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其公民的特权,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在其辖境内,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法律上的同等保护。法律正当程序可分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体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保证对政府施加限制和惩罚方式的公正性。它要求在任何剥夺自由或财产的行为发生之前,必须给人以正式通知并提供公正审判的机会。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必须使用程序性正当程序。它包括聘请律师的权利,与证人对质的资格以及由陪审团进行审判。实体性正当程序是指着重审查政府政策和行为的内容的合理性。对立法机关制定法的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法院能积极干预政策决策,有权撤销那些被认为是专横的、不合理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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