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25页(974字)
依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一般是把具有某种特征的某国的法律制度和效仿这一法律模式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归为同一法系。法系的划分是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而提出的。一个法系的确立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自己鲜明特点的某一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其他国家具有较大影响,二是一些国家仿效或者直接移植这一国家的法律制度,成为该类法律制度中的一员。不同学者对法系有不同的划分。现在多数学者接受法国法学家达维德在《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中五大法系的分法,即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中国法系(又称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又称伊斯兰法系)。从历史上看,普通法系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日耳曼习惯法,其主要特点是,首先,在法律观念上强调经验主义,故法官有重要的地位。其次,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第三,在法律适用上强调遵循先例的原则。第四,在诉讼方式上采取抗辩制,法官居中裁判。大陆法系产生于古罗马法,其主要特点是,首先,在法律观念上强调规则至上,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适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次,法律的主要渊源是立法机关通过正式立法程序所制定的规则。第三,在法律适用上强调有法可依,反对法官造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第四,在诉讼方式上采取职权主义。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欧洲殖民主义者把自己的法律制度延伸到殖民地国家,所以现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分属于这两大法系。即使是具有自己法律传统的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普通法系或者大陆法系的某些成分,从而形成一个国家内部的多元法律体系。例如,在某些伊斯兰国家,尽管其他法律部门仍然沿袭自己的宗教法律传统,但是在民法和商法领域则完全接受了西方法律模式。中华法系在历史上对亚洲很多国家具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对日本和韩国。清末变法,中华法系被彻底摒弃,中国通过日本转而学习德国大陆法系。国民党统治时期按照德国大陆法系的模式建构了以“六法全书”为基本框架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国民党的法律制度,以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模式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仍然保持了大陆法系的某些特征。从全球范围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普遍希望通过法律改革适应全球化的需要,两大法系的特点有互相弥补和融合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