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得和使用核材料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86页(538字)
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名词。现在,国际上有关非法取得、贩运、使用核材料,以及利用核材料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1979年10月26日各国在维也纳签订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核材料”是指:钚(但钚-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者除外),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关于非法取得和使用核材料罪的定义,该公约第7条规定,每一缔约国根据其国家法律,对下述蓄意犯罪行为应予以惩处:(1)未经合法授权,收受、拥有、使用、转移、更换、处理或散布核材料,并引起或可能引起任何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害;(2)偷窃或抢劫核材料;(3)盗取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核材料;(4)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任何其他恐吓手段勒索核材料;(5)威胁使用核材料引起任何人死亡或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害,或威胁进行偷窃或抢劫核材料的犯罪行为,以迫使自然人或法人、国际组织或国家作或不作某种行为;(6)进行(1)、(2)或(3)所述任何犯罪行为未遂;和(7)参与上述任何犯罪行为。这一条还规定,每一缔约国对本条所称犯罪行为应按其严重性质给予适当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