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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16页(542字)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权利法案之一,美国弗吉尼亚州议会于1776年6月12日通过,共16条。它宣布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和独立的,享有天赋权利。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政府是为了人民、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设立的,而一旦发现政府行为违背了上述宗旨,人民则有权以最符合大众利益的方式,改革、变换或废黜政府。长官只是人民的受托人和仆人,因而必须服从人民。人民还享有选举权、财产权、出版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法案还规定,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都应由陪审团审理。在所有判处死刑或刑事诉讼中,未经陪审团一致同意,不能确认其有罪,也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禁止要求缴纳过高的保释金,不应处以过高的罚金,禁止残酷或异常的刑罚。除非经当地法律或由与其地位相同的公民所组成的陪审团判决,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没有证据即行搜查可疑地点,或拘捕未经指明或罪行未经阐明且无证据,则搜捕令绝对不应签发。法案规定,州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应与司法权分立,并明确彼此界限。未经人民代表同意,任何当局皆不得中止法律或执行法律,行政官、立法者与法官等不应世袭。《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不仅在美国,而且在世界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问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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