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主义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63页(858字)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基于人道主义限制作战手段及作战方法和保护个人及其必要权益的原则、规则和规章的总和。1971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召开的“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政府专家会议”,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人道主义法”这一概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解释为,在性质上,显然是指武装冲突的人道法规,就是保护人们及其不可缺少的财产的规则。因而它不仅包括日内瓦公约,而且出于人道目的,还包括决定战斗行动、武器使用、战斗员的行为以及进行复仇等所应遵守的界限的条约、习惯法规则和保证正确使用这些法规的各种规定。它既包括基本上是关于保护战时平民、战地伤病员和战俘的日内瓦公约体系,也包括确定交战各方在军事行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限制他们伤害敌人手段的海牙公约体系。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专家小组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7点:(1)所有不直接参加或已经退出敌对行动的人,享有生命权,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受到不加区别的保护及人道待遇;(2)禁止杀害或伤害任何已经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3)应搜集、照顾处于自己控制之下的冲突方的伤、病员。医务人员、医疗设施、交通工具及有关物品,应受到保护。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必须受到保护和尊重;(4)处于敌方控制之下的被俘获的战斗人员或平民,其生存权、人的尊严、个人权利和宗教信仰权利应得到尊重。他们不得受任何暴力或报复行为。他们享有与其家庭联系及收取救济品的权利;(5)每一个人都享有最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得为其未作的行为负责。任何人都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方面的虐待、酷刑、残忍的或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待遇;(6)所有冲突方及其武装部队成员,在进行战斗的方法与手段上,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禁止使用那些会引起不必要伤害或过分痛苦的武器;(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都应将平民和作战人员区分开来,以便保护平民及其财产。平民,不论是作为群体还是个人,都不应受到攻击。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