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49页(473字)
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的各项条件进行磋商以求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它是防止破产的程序。在和解程序进行中,应当适用任意言词辩论和职权调查原则,法院不以言词辩论中所提出的诉讼资料为限,可以完全利用职权调查。完整的和解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和解申请,债务人进行和解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和解程序实行绝对的和解申请主义;(2)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理,惟有法院不驳回申请而允许进行和解的,和解程序才正式开始;(3)和解程序的进行,应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议决和解协议草案,并做成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合同;(4)法院的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作出接受和解的决议后,由会议主席报法院裁定认可,经法院认可公告后,和解程序即为终结。和解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和债权人所受和解程序的一切限制均告解除,债务人应当无条件地履行和解协议。但是,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所规定的和解程序,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理,只要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了整顿申请,和解程序便当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