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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34页(533字)

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民法监护制度,起源于罗法。罗马法上,对于未成年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保护人;对于精神病人所设的监护人,称照管人。现代民法监护制度,无保护人与照管人之分,统称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不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即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而且监护关系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因监护设立的根据不同,监护终止的原因也不同,主要有:(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2)被监护人是精神病人的,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对于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终止;(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的,监护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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