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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67页(302字)

指无子的人为了传宗接代,将他人的儿子立为自己的嗣子。又称“过继”。中国古代实行的宗法制度在继承方面实行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允许无子者在与自己同姓同宗同辈分的男系亲属中,收养其子作为自己的儿子,以弥补自己没有儿子延续祖宗香火的缺陷,使无子者后继有人。立嗣的主要内容有:(1)男子无男性后代的才能立嗣;(2)所立的嗣子必须为同姓同宗辈分相当的后代,禁止立异姓为嗣,也不得立女性为嗣;(3)嗣子与嗣父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与嗣父母的亲属间也产生亲属关系;(4)嗣父母与嗣子的关系允许解除,称为“退继”。新中国成立以后,彻底废除了以继承宗祧为目的的立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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