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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77页(713字)

简称“工发组织”。1965年第20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1967年1月1日,工发组织正式成立。1985年8月正式改组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在奥地利维也纳。凡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均可加入该组织。截至2000年10月,有成员国169个。其宗旨为:通过动员国内和国际资源,重点发展加工工业,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并协调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为此而从事的各种努力。主要组织机构是:(1)大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国参加,两年举行一届大会。(2)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53个成员国组成,任期4年,每年改选一半,可连任,每年举行一次例会。(3)方案和预算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27个成员国组成,任期两年,可连任,每年举行会议一次。(4)秘书处:大会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总干事,由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推荐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该组织成员国按联合国份额缴纳会费,业务资金来源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技术援助经常预算及工业发展基金。该基金是联合国大会于1976年决定设立的,以自愿捐款为主。该组织通过三个方面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发展:涉及直接援助的现场业务活动;组织研究和培训等支援活动;促进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界、商业界、学术团体和其他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的活动,并重视通过捐款和商业性投资筹集资金。中国于1971年在联合国恢复一切合法权利之后,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并于1972年当选为理事会的理事国,连任至今。1998年9月联合国决定设立工业发展组织驻华代表处,之前其驻华代表机构设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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