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领土租借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05页(987字)

指根据条约一国在一定期限内或无限期地将领土的一部分交予另一国使用和管理。出租领土的国家称为出租国,租用领土的国家称为承租国,被出租的那部分领土称为租借地。领土租借的目的主要有三个:(1)政治目的,即变相占领领土,划分势力范围,瓜分出租国;(2)军事目的,即设立和保护军事基地,控制战略要地和战略点,控制海陆交通要道;(3)经济目的,即修筑、开放和控制贸易通道,获得贸易便利。主要发生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的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区,其中又以旧中国的情形最为典型。历史上较着名的领土租借有:1894年英国租借刚果自由邦的拉多袋形地;1898年中国清政府先后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将旅顺和大连租借给俄国(25年),将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租期与旅顺、大连持续时间相同),将广州湾租借给法国(99年),将九租借给英国(99年);1903年美国向巴拿永久租借巴拿马运河区,向古巴租借关塔那摩和翁达湾作海军基地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1年美国向英国租借百慕大群岛中三个岛作海空军基地(租期99年);1944年苏联租借芬兰波卡拉海军基地。战后则有1947年美国租借菲律宾的苏比克和克拉克等军事基地等。租借方式有强制的和非强制的两种方式。早期租借领土大都是强制性租借,例如旧中国的租借地都是帝国主义国家采取强制手段通过不平等条约强加于中国的,严重侵犯和损害出租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非强制的租借又分为有偿租借和无偿租借。领土租借的法律效果是,租借地在条约规定的租借期限内供承租国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由承租国行使条约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对发生在该范围内的与其政府机构和人员活动有关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租借与割让或出让主权不同,在法律上租借地所有权仍属于出租国,承租国不得任意处置租借领土本身,该地区内出租国国民的国籍和公民资格也不改变,不经出租国同意承租国在租借地的权利不得转让第三国。租借期满,出租国有权收回租借地,恢复行使主权。租借领土也可因租借条约被废止而终止。历史上多数租借地在期满前就被收回,即使某些所谓永久性租借的领土(如巴拿马运河区),也经所在国人民的斗争而被收回。在中国,除九龙租借地根据1984年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规定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外,其他租借地早已归还中国。

上一篇:领土变更 下一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