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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政府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09页(612字)

指因本国领土被敌国占领或本国发生政变而迁移到国外的或在国外另建的政府。它对被敌国占领的或被政变者控制的本国主张最高权力,在国际上被其所在国或其他一些国家承认,并已组织起来代表本国实际行使国家某些职能。其职权范围主要取决于所在国家最高当局的意愿,有时也通过与所在国或其他承认国缔结条约规定,通常包括使节权、缔约权、外交特权和豁免、征兵和维持武装力量、立法权等,但一般都不给予在所在国行使其法律和法令的直接行政权。流亡政府由于无法对其本国领土和国民实行有效统治,因此获得别国承认是其取得某种国际地位和行使一定职能的前提。各国可自由决定是否承认流亡政府,同时又负有不使承认违反国际法原则的义务。敌国占领或在敌军扶植下建立的傀儡政权不影响战时流亡政府的合法性。平时的流亡政府与国内政府的冲突及谁有权代表国家问题,属于该国内政,别国一般可根据有效统治原则来决定承认哪一方,但不得容许在境内建立流亡政府去反对本国已承认的该国合法政府。流亡政府主要产生于两次世界大战中。战时流亡政府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土被轴心国军队占领的比利时、希腊等8国在伦敦的流亡政府等,平时流亡政府则有西班牙内战失败后逃往国外的西班牙共和政府。在国内斗争中失败逃往外国的执政人物,为恢复其统治而组织的“政府”,亦被称为流亡政府。还有学者认为,流亡政府还应包括那些为在某外国领土上即将建立的新国家而行动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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