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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63页(954字)

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权利主体”、“民事主体”。有两种意义:其一,就特定权利而指称该特定权利的归属者;其二,抽象而言,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通常指后者。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因素,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以人的活动为前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是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民事主体的基本特征是:(1)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是当事人参与民事关系的前提条件。(2)主体意思自由。民事主体对是否参与民事关系,或者是否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意思是独立的、自由的。(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致。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4)民事主体归根结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交换是在平等的商品交换者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的前提是商品交换者主体地位的平等。在商品交换中逐渐形成的平等的人格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条件有,(1)须为自然人或自然人的集合体。其原因在于,民事主体必须通过自己的自由意思获得权利,承担义务,这种意思只有自然人才能够形成和表达。法人组织的意思也是通过具体的自然人形成和表达的。(2)须经法律认可。民事主体是一个法律范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哪些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因此,自然人和法人虽有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条件存在,如法律不予认可,仍不能为民事权利主体。而在现代社会,凡自然人均可为民事权利主体,而无论一个自然人的具体状况如何。近现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法人,指无血肉之躯和生命,由自然人集合在一起,而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社会组织。在中国,民事主体的范围相当广泛,除自然人和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主体以及其他团体等等。在民法上,民事主体也被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利能力之主体。通常所说的权利人、义务人、当事人、第三人、相对人等,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未成年人、成年人、失踪人,则专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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