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93页(549字)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指将特定人的财产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没收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定。国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取这种方式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在中国,没收在建国前和建国初期曾经采用。在解放战争期间于1947年10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把没收官僚资本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而后,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作出了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的规定。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根据这些法律法令,在建国后较短的时间内,逐步没收原国民党政府和官僚资产阶级的一切工厂、矿山、铁路、轮船、邮政、银行、商店和其他产业,归社会主义国家所有。1950年6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这样,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没收的方式取得了大量财产的所有权,将主要的资源归于国家,从而使国家掌握了经济命脉,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人民政权的巩固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现代,没收主要是针对犯有关财产罪的人的财产实施的,而且,这种方法也多规定在刑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