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30页(548字)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活动。

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的内容、方式、参加人员及组织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代表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调查。有关的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介绍和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所在地职权范围的,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可由常务委员会转交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活动,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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