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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62页(1104字)

成立于破产宣告前而对破产人享有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上的请求权。有实质破产债权和形式破产债权之分。前者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所有对破产人享有的财产上的请求权,后者指债权人已依限申报债权而能依破产程序受清偿的债权。在外国破产法上,破产债权又有优先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和劣后破产债权之别。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但是,中国破产法所称之破产债权,不包括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请求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请求权,只相当于外国破产法所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四项条件:(1)债权必须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只要债权得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存在于破产宣告前即可;(2)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以金钱请求权和可估价为金钱的请求权为限,不能以金钱价值表现的债权不在其内;(3)债权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不受法院的强制保护,不得成为破产债权;(4)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不依破产程序受清偿,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一般而言,凡是同时具备上述四项要求的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但是,下列债权却不能作为破产债权:(1)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3)破产宣告前被科处的罚金、罚款。破产债权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不能再对破产人提起民事诉讼,不得再申请法院为个别的民事执行,只能在依限申报债权的基础上,经过债权的调查和确认从而接受破产分配。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后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受偿。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全部破产债权时,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部分不再清偿。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因债权调查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法院判决而取得认可。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无确定债权的成立、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的效力,尚有待经过债权调查而予以确定。有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应由破产清算人对已申报的债权加以审查,并确定债权调查期日,召开债权人会议调查债权,届时,债权人和破产清算人均无异议,法院应将调查的结果记载于债权表,债权即为确定;对于有异议的债权,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予以确定。依中国破产法的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经债权人会议调查而确定之债权,自然应取得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但是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决,而不宜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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