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88页(341字)
指犯一罪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公文证件,为盗窃财物而非法侵入住宅,刑讯逼供而致人伤残、死亡。牵连犯的成立要件是:(1)行为人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先是伪造国家公文、证章,后又起意诈骗,应并合论罪,不是牵连犯。(2)须实施二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二个以上单独成罪的犯罪行为,则是单纯一罪,不是牵连犯。(3)须二个以上犯罪行为相互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不仅主观上是犯意的继续,而且在客观行为上也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处断,即按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在该罪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